2016年12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华三氯异氰尿酸(Chlorinated Isocyanurates)反倾销行政复审案发回重审所作的第二次重裁结果。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Chlorinated Isocyanurates)反倾销行政复审(2010-2011)终裁作出修改: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Hebei Jiheng Chemical Co., Ltd.)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修改为31.22%,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JuanchengKangtai Chemical Co., Ltd.)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修改为34.21%。 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号为29336960.15、29336960.21和29336960.50。2004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三氯异氰尿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05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华三氯异氰尿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5.78%~285.63%。2012年7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华三氯异氰尿酸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2010-2011)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13年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华三氯异氰尿酸反倾销行政复审(2010-2011)终裁公告,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9.91%~38.25%,其中,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分别为29.91%和38.25%。2014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此案2010-2011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发回重审。2015年8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此案2010-2011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连同第一次发回重审判决结果一并发回重审。 根据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Timken Co.诉美国,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开公告其所作终裁与法院所作最终判决的不一致,并将法院判决支持的重裁结果予以发布。 |